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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学会监事会条例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8日 来源:中国化工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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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会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民主决策机制,推动学会更好地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中国化工学会建立监事会制度。依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监事会工作办法(试行)》以及《中国化工学会章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学会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的常设监督机构,独立行使监督权。监事会及成员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学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公开公正、忠实勤勉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学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监督学会资产管理、经费预算及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的推荐、选举、聘任及履职情况等;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工作计划执行情况、重要工作及活动开展情况;

    (六)监督学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七)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监事;

    (八)选举或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九)监督监事会认为重要的或有重大影响的专项事务;

    (十)学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规章制度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负责监事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

    (三)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审定、签发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列席或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会议;

    (七)代表监事会对全国学会“三重一大”事项、重要业务活动、涉法涉诉事项等发表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督促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九)检查、督促监事的履职情况;

    (十)学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学会规章制度、监事会决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会章程和相关制度,开展监督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二)根据监事会的分工,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根据监事会的决定和监事长的委派,参加学会活动,完成相关工作;

    (四)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五)出席监事会各种会议,行使表决权,对监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  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督活动和监事会活动,定期听取会员和会员代表对学会和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审慎处理和及时反馈监督事项,切实履行监事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长可以委派副监事长或监事代行其部分职权。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副监事长或监事代行监事长的职责,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向中国科协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组成

    第八条 监事会一般由5-7名成员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监事若干名。

    第九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可参照理事会负责人产生方式进行选举。监事会每次换届留任的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监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二)具有社会团体工作、研究或管理经历,或具有财务、法律、国际事务等专业背景;

    (三)热心学会事业,身体健康,具有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条件;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五)任职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监事长须具有5年以上、监事须有3年以上中国化工学会理事及以上资格。

    第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重大事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会议须监事本人出席,如不能参会,应向监事长请假。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书面、通讯等形式征求监事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相关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学会及其分支机构、学会领导、管理人员及会员存在违法、违纪和违反学会章程行为时,应及时向理事会指出,要求予以纠正并监督执行;必要时应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处罚动议,或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学会会员或分支机构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处罚决议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监事会收到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监事会受理申诉后,应认真调查核实,参照学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建议。提请做出处罚决议的机构重审;如原作出决议的机构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同意维持原决议的,则驳回申诉。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正式文件以及资料等须存入学会档案。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于收到监事会监督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加强与学会(理事会)党委工作联系和协同,及时交换工作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由监事会成员参与或列席的会议,其会议纪要等记录文件,应当记载监事会成员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并将文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条  学会重要文件及资讯等应及时抄送监事会,确保信息畅通。

    第五章 履职资格变更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守保密纪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超过1年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其监事资格即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 监事本人存在违法、违纪和违反学会章程行为时,由会员代表大会罢免。特殊情况时,经监事会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可先行停止其工作,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履行罢免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监事资格终止时,由监事会其他成员继续履职;监事长资格终止时,可由监事会其他成员组织召开监事会,从监事会其他成员中推选新的监事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工作及人员经费列入学会预算,给予足额保障,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本学会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于2022年11月28日经第四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国化工学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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